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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对我市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占道行为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加强绍兴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9〕122号)三只文件,因有关内容与上位法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实际已失效或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决定予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