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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7〕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18〕140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1〕2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4〕19号 规定,现行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应申报当年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计算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年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并根据政策实行封顶保底,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费工资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

从2018年起,每年年初,用人单位需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新增时,应当申报该职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该职工缴费工资。

(二)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汇总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行政公章,并由全体职工签字的《缴费工资职工签字确认表》。

(三)申报方式

1、窗口申报。需要携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汇总表》和《缴费工资职工签字确认表》原件各一份。

2、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办理,上述纸质材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三、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处理办法

从2018年开始,对未申报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从当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每月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确定应缴数额,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工作要求

社保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决定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指数,与参保职工的养老金、工伤待遇、生育津贴等社保待遇均直接相关。各单位务必督促用人单位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