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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已围垦海涂土地所有权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已围垦海涂土地所有权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玉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确认海涂土地权属的请示(玉政[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请示中所述1966年以后围垦的海涂,其土地所有权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围垦海涂者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对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05-01-26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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