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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6〕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精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交易市场的监控,及时了解准确、全面的销售状况,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依据。现就加强和规范金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二、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和相关管理工作,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并通过金华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应当及时向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进行商品房项目预(销)售总登记,并通过金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址www.jhfc.gov.cn),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楼盘状态、可预(销)售面积、承诺的装饰设备标准、交付承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及每套房源的结构平面图;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六)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一)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有项目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或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三)商品房项目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六、本《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把网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时变更为“合同格式文本”。

七、本《通知》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预售的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总登记时,向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申报,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八、凡已在金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自留的商品房,待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预留房源的,应明确预留房源销售时间;

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预(销)售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预(销)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预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金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定金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签约的第二天之前,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将该单元(套)商品房的可预(销)售状态更改为已预(销)售或已预订状态。

十一、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当自签订定金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 自动将该单元(套)商品房恢复为可预(销)售状态;

十三、购房人申领房屋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四、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况的,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应及时在“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状态。

十五、商品房由“预售”转为“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对商品房面积进行实测绘,在取得实测绘报告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并由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将该商品房的项目的实际信息与商品房预售时网上公布的信息进行校核后公布,将原商品房信息由“预售”变为“现售”状态。

十六、商品房预(销)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销)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销)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十七、本《通知》下达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如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备案的,须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办理合同备案,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未售房屋;

本《通知》下达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项目,统一到市交易办证中心补录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十八、金华市建设局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违反本《通知》之规定或不信守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将予以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网上合同备案具体实施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在网上合同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追究。

十九、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9日印发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