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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拆除行为,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城市有机更新和“二新”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嘉建委建〔2009〕4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相关主体职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拆除工程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拆迁人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组织有关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交底和现场踏勘,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总体协调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项目,由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进行协调管理。

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国有资产拆除工程协调管理,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新”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的协调管理。

拆除工程涉及地上、地下管(杆)线的,拆迁人应提前进行公告,并在开工前召集管线业主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作出明确分工,对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根据工程拆除规模,拆迁人应指定1至2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三)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

  (四)对面积大或高度高或跨度大的拆除工程必须按《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要求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全过程进行安全跟踪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发包行为

(五)鼓励拆迁人采用招标或竞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拆除权拍卖公告中应明确投标人或竞买人必须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限非爆破拆除)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投标,严禁中标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任何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拆除工程业务。

  (六)确需直接发包的拆除工程应委托中介机构,依据建筑物的年代、结构、用途等主要参数,比照市场评估,通过集体研究综合确定标价,防止定价标准不合理及管理人员随意定价。拆迁人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时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制度。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办理拆除工程安全备案手续,填写《拆除工程安全备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7、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 、进一步严格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

(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委托监理的还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拆除工程(门窗、砖木结构的联体房及附属设施除外)必须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的施工方案。

  (九)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检查建筑内、外侧以及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安置后方可施工。

  (十)拆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十一)拆房现场必须采取封闭管理,临街及拆除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施工现场要采用砖砌实体围墙及彩钢板封闭(彩钢板应设置30CM以上高的砌筑基础);“二新”工程建设前成片房屋拆除时必须采取作业区域封闭措施。施工单位还应根据拆除施工方案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好警戒和警示标志,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十二)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立即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及备案管理机制,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四)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拆迁人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故意拖延工期或拆除过程中随意调整价格或出现较多安全隐患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情节严重的限制在本地区承接拆除业务;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