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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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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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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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补偿机制、药品供应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备配置率达到100%,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市门急诊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巩固在80%以上,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
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
(二)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完善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四加一”服务模式,实现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根据区域人口集聚实际,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家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着力按标准落实城市区域和新建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
(三)深化“责任医生进网格、健康服务到家庭”工作。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格对接方式,实现卫生人才下沉、资源下沉。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组团服务的卫生工作新机制,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健康服务。
(四)促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深化基层卫生完善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培育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带动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积极创新,实现“一县(区)一品牌、一院(中心)一特色”发展格局。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医药、社区康复、慢性病、老年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和住院服务。加强急诊能力建设,提高对急危重患者初步诊断和急救处理能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时服务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就诊。县(区)级以上医院要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开展合作,提高基层病床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鼓励各地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基层卫生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实施基层卫生青年骨干培养项目,五年内培养3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骨干。鼓励基层卫技人员参加健康管理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学习和考试。
(六)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逐步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逐步建立社保政策支撑下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站创建。
(七)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急救药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满足签约服务对象用药需求;也可采取药房托管、协作办医等多种方式增加一部分慢性病、老年病、特色专科等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挂钩,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必须达到省定要求。抗生素类药要符合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鼓励县(区)级以上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目录,提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的匹配率。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八)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科学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适当增加悬水岛屿和偏远村庄医务人员编制,建立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轮休制度。根据机构编制核定人数划拨人员经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九)探索建立县域卫生人员统筹机制。以县(区)为单位,探索实行基层卫生人员统一规划、统一招聘、统一配置。探索建立县(区)招、县(区)管、全县(区)统筹使用的基层卫生人员柔性流动机制。加大对优秀或紧缺专业卫生人员统筹招聘力度,改革招聘方式,适当放宽其招聘年龄和招考比例。
(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和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
(十一)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十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坚持规范统筹和搞活激励并举,建立完善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进一步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各项政策,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和业务骨干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十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业务发展较好、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绩效工资可在辖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部分不超过基准线水平的20%,所需经费在单位业务收支结余、医疗业务增长中列支。具体分配办法须经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四)落实基层医务人员激励政策。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医务人员到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激励机制。对在悬水岛屿和偏远村庄等艰苦地区服务的基层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在其原核定收入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不高于原核定收入的50%。对在渔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五)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机制。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等所需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补助资金采取县(区)统筹、年初预算、按季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制度。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人均35元标准安排。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与经常性补助经费相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拨付项目经费。
(十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激励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参与各级各类创建和等级评审,积极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对通过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或浙江省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浙江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或乙等乡镇卫生院评审的单位,由县(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十八)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有稳定合理的工作收入,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要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保障。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助机制,财政补助总体水平要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力争到2020年村卫生室普遍配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九)按照全市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建设内容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以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与利用医疗、公共卫生等信息系统资源,加快推进居民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立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等信息系统,鼓励各地开展区域远程医疗协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效率。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加强行业监管。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医疗质控组织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对违法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辞退、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二十一)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发挥医保和价格部门监督制约作用。医保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八、组织实施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力。
(二十五)加强督导考核。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基层工作。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