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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

济建发〔2021〕1 号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经市政府第 11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2021 年 1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政发〔2018〕3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区县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标准
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居住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 50%(123 元/平方米)征收;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25%(61.5 元/平方米)征收。
二、适用范围
(一)长清区:《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章丘区:《章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济阳区:《济阳县总体规划(2003-2020 年)》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莱芜区:《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年)》莱芜区中心城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钢城区:《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年)》钢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六)平阴县:《平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七)商河县:《商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以上范围总体规划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有效规划为准。
三、施行时间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 1月 4日印发 

来源:济南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