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4〕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 浙政发〔2021〕2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 ( 嘉政发〔2017〕49号
)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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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增长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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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月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800元/月 |
2070元/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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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6.5元/小时 |
20元/小时 |
2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