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杭州市国库,纳入杭州市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国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杭州市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并缴入杭州市国库后,通过体制分成结算,年中调度资金,年终清算。其中,非工业用地出让收入调度比例为55%,分成比例为55% (45%直接支付给土地储备中心);工业用地出让收入调度比例为100%,分成比例为100%。
四、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的单列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体制分成结算,年中调度资金,年终清算。
五、市本级的土地出让支出,通过安排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为确保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出让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保证金和预付款的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未中标的,及时将有关款项退还当事人。专户的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清算。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库负责对专户的监管。
七、凡公开出让的非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与受让人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出让人与受让人按成交价总额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合同附件(注明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积极探索并实施工业用地统一征收、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的政策和途径,并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系统。
八、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按照《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金额全额缴入杭州市国库。
3个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上述各项收入,全额缴入杭州市国库,纳入体制结算,分成比例为100%。
九、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负责代征的土地年租金,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按实际征收额上缴杭州市国库。该土地年租金的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各区(包括3个开发区,下同)财政局。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代征的土地年租金等土地收益分别缴入各区金库,在一般缴款书级次栏填写“共享”,收缴国库填写“XX区国库”,其中的10%划解市国库。各区财政局要保障区国土分局相应的工作经费。
十、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开发性安置土地、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开发性安置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金体制结算至所属区(含3个开发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市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或标准划分为土地出让金、造地改田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计取社保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市管理资金等,实行分账核算。
(一)造地改田资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参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取。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综字〔2004〕99号)规定,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15%计取。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计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社保资金。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 浙政发〔2004〕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计取。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计取。
(六)城市管理资金。按照市政府府办简复第B20070147号批复意见,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计取。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核拨土地出让支出及进行体制结算时,还应扣除2%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十二、为确保收购储备土地补偿资金的及时到位,凡属于非工业用地的,由市财政局将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及时预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或其他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负责实施开发的非工业用地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给各区财政局或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地块进行资金收支核算,市财政局每年对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项目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清算。市财政局应根据审核清算情况,按月(或季)开具调整支出的更正通知书,交由杭州市国库办理账务调整。
十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暂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按规定收入和支付各项补偿费。
3个开发区范围内的上述补偿费暂纳入本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对3个开发区扣除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内体制结算支付予以弥补。
十五、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及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土地资金收支相关政策,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逐步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按地块细化,提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的准确性。预算应按规定报批,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年中如需调整,必须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预测,提出调整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各区也要细化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
十六、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管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国库要联合开发市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对账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市国库将土地出让收入应缴国库数、实缴国库数、欠缴国库数的有关情况按月进行核对。具体核对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市国库另行商定。
十七、凡2007年4月1日后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补偿协议应收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新的征管软件系统,其资金缴入市财政国库。
2007年4月1日前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补偿协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仍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