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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纳入乡村教师岗位补助计划范围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倾斜政策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和晋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硕士研究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一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可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专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2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乡村学校教师,具备专科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5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具备中专(中师)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可申报高级教师。

(三)乡村学校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免考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四)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申报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六)本科、专科、中专(中师)毕业生,在乡村学校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评定高级资格后,使用特设岗位聘用。本科、专科、中专(中师)毕业生,在村校、教学点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评定中级资格后,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七)使用特设岗位聘任的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的聘期不得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站在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积极、稳妥贯彻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应将与村校、教学点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名录公示后,报市教委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