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本市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利用等重大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为本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士,由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属主管部门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初审确定的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予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相应礼遇,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舟山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 舟山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 因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
(三) 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3〕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