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4〕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调整后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
浙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精神,调整目前已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满60周岁的全国渔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满60周岁的省部级渔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1956-1964年获省部级渔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二、根据
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舟委办〔2004〕12号文件精神,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也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满60周岁的市级渔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舟委办〔2004〕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