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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4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8]14号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4款:删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

第三章第十条第3款:删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第三章第十条第5款:删除“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的税源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监管工作,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规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凭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税收监管是指税务机关对在税收上未构成我国居民的外国公司、企业(机构、场所)和其它组织,在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就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劳务项目)等活动的所得,依法进行税收监控管理的活动。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管。
第三条 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非居民税收监控管理工作体系,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监控管理质量。全省建立非居民监管的省、市、县三级工作体系。
省局负责非居民管理办法的制定、政策指导、培训、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同时对省内跨市重大项目组织专题实证分析和督导;
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税收监管管理办法,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落实要求,负责对全市非居民税源情况进行调查;负责搭建工作平台,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地税局)建立税源信息联系制度,定期向县市区局传递有关非居民税源项目信息;负责对跨县市区、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可直接负责全市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和档案管理。根据全市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总结。
各县、市、区局负责建立工作落实机制,专人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工作,全面开展非居民税收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具体项目税收监管措施;负责本辖区税源调查和信息搜集;可负责本辖区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负责对代扣人、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项目监控管理、税款征收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地要与地税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重大项目主管单位等不同渠道了解掌握税源信息,筛选整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摸清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融资贷款单位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和联系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实施和进展情况,掌握税源项目涉及单位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如工程技术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和工作链条关系及部门负责人、联系人。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
第五条 各地应建立项目管理台帐(附件2),及时登录相关监控内容信息。
第六条  对于每个涉税项目,都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合同资料;
2.判断征免税内容;
3.认定常设机构;
4.弄清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比例、付款期限次数;
5.确认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6.确认税基、应纳税款额;
7.履行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大型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大项目合同监管分析论证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项目结构和合同条款,找出项目结构与税源监控的内在规律和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管措施,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对属于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等相关劳务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对不能自行申报的,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及时向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下达《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人通知书》,明确指定项目合同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做好扣税(纳税)准备工作,认真履行好扣缴和纳税义务。对外国企业工程承包商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在项目监管过程中要积极与本辖区地税局沟通信息,定期比对项目合同支付款金额进度和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信息数据,做到项目合同进度、支付款和扣税(纳税)台帐数据与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开具税务凭证记录数据信息核对相符,提高项目税源监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
要认真做好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和动态控制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对“常设机构”(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条件)的判定工作,要针对合同履行进度定期走访企业,及时跟踪监控非居民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等相关劳务活动情况,了解动态信息,以便准确分析判断是否达到或超过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六个月)条件,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及时确定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依法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第三章  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与管理
第九条  由国税机关负责开具的售付汇凭证包括:《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五类凭证(见附件3)。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税务凭证,应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同时根据申请开具的税务凭证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要提供双方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扣缴所得税申报表,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按规定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营业税的营业税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要提供双方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要提供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通知书(尚未取得该通知书的,应提供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要提供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以及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开具《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要提供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居民身份证明(指《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或外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来华工作情况说明(包括来华人员名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入境记录(如护照)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供经企业确认的中文文本并加盖公司印章。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也应加盖公司印章。
根据同一个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生两次以上付汇的,申请人在首次付汇申请开具税务凭证时应提供完整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在以后付汇申请开具税务凭证时可不再重复提供上述完整资料,只需提供资料中有关本次付汇的条款项目。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有歧义的,责令补正或重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出具相应的售付汇凭证,并及时登记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
各类税务凭证按照统一格式,各开具机关可自行印制,并做好领、用、存等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应按税务凭证类别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项目,应建立分项台帐。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所开具税务凭证的跟踪管理工作,重点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的跟踪管理主要是对申请人售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可通过实地调查、与国外税务当局的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的跟踪管理主要是对开具机关开具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可以就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也可以实地调查以及与国外税务当局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各级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开具税务凭证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及时移送涉外税务审计或稽查部门处理;发现涉嫌避税的,及时移送反避税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或扣缴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售付汇税务凭证台帐格式》;
3、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