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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金〔2022〕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推进数智金融建设、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等,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引导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全面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三)公开透明。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四)统筹兼顾。结合相关领域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对山区26县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利用和协同配合。

(五)注重绩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政策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地方金融重点工作,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因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因素、重点工作任务因素及其他因素。

(一)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因素。根据各地推动普惠金融改革、绿色金融改革、科创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改革以及其他金融改革创新等情况确定。

(二)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因素。根据各地开展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助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金融赋能公共服务优先共享、金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金融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金融助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和社会治理等工作情况确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金融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防控金融风险、绩效考核、地方财力,以及其他突发性和特殊事项等确定。

上述因素指标,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年度金融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细化,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县财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九条  市县因情况发生变化涉及资金使用方案调整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编制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投向和工作重点建议等,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审核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每年1月底前随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本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