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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6〕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办〔2017〕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4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衢政发〔2015〕1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按征收项目当年度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但不小于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和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核,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审核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认定环节,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审核程序。具体办理环节参照《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流程有关规定》办理,由被征收人所在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后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送交相关房屋征收部门。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审核结果,认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第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大协调力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审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