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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按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75号政府令)、《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特制定《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


一、民办博物馆馆舍审核

(一)公建民办。创办者租赁国有资产作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需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民办博物馆馆舍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基本情况;

2.藏品目录、藏品档案及影像资料;

3.创办博物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馆资金来源说明或验资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提出专家初审意见,报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最终核定。市政府核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作出按规定使用馆舍,不发生功能异化的书面承诺。

(二)民建民办。创办者自筹资金建造民办博物馆馆舍,需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建造民办博物馆馆舍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基本情况;

2.藏品目录、藏品档案及影像资料;

3.创办博物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馆资金来源说明或验资报告;

5.建馆方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审核,提出专家初审意见,报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最终核定。市政府核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创办者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建馆协议,并作出按规定使用馆舍,不发生功能异化的书面承诺。再按规范流程建馆。

二、民办博物馆设立的审核

设立民办博物馆,需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库房和安全、消防设施;展厅和库房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与保存的需要;展厅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厅面积与陈列展览规模相适应。

3.藏品目录、藏品描述、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展览体系的300件(套)以上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以大体量实物、高端艺术品和高价值收藏为主的,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4.验资报告。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具有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5.博物馆章程草案:

(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3)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案;

(4)章程修改程序。

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拟任馆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其办馆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7.陈列展览大纲及专家论证意见。

8.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9.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10.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博物馆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发给《民办博物馆机构执业审核意见书》,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办馆规模、办馆层次、办馆形式、经营范围和博物馆章程等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

三、民办博物馆的终止

1.创办方自主书面提出终止申请的,或违反相关规定须强制终止民办博物馆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通知办馆方按博物馆设立申请时提出的藏品处置方案,在1个月内完成藏品处置,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需终止的民办博物馆,公建民办的馆舍由市政府按规定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办博物馆,政府依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由政府指定机构评估,并优先按评估价收购馆舍。划拨土地和馆舍的收回,一般要在2个月内完成。



馆舍和藏品处置完成后,市民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或撤销民办博物馆法人资格和办馆资格。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