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城市交通数据开放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城市交通数据开放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城市交通数据开放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17〕54号)中
第五部分“数据开放流程”内容修改为:“五、数据开放流程(一)登录数据开放平台,提交电子申请。申请单位访问舟山智能交通公众出行服务网http://www.zsznjt.gov.cn/,点击“数据开放平台”栏目,注册用户,登录后填写电子申请,勾选需要开放的数据接口名称,简述应用用途。(二)审核电子申请。接受申请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审批。审批通过,提供下载打印申请审核表链接和线下签字指南;审批不通过,说明不通过原因和提出修改意见。(三)开放数据。舟山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下载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书,审核签字盖章后邮寄送达申请单位,并同步向其开放数据。(四)数据研究、应用评估。使用城市交通开放数据的单位,在每年1月份应当向舟山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数据研究或应用情况。对不能按时提交数据研究或应用情况,或违反数据开放保密协议的,舟山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单方面关闭数据开放通道”。
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巡游出租车行业改革和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7〕165号)中
第二部分第9点中“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被有责投诉或查处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和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运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同时禁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营运”修改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诚信建设及社会监督,对在经营服务活动中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驾驶员,予以行业通报及表彰;对在服务活动中不守法律、不讲诚信、严重或多项违法违规、以及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驾驶员,予以行业通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惩戒,情节严重的由运管部门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三、《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16号
)第四部分第(一)大点第2小点中“大力扶持企业创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重点培育一批特色海洋优势产业、海洋产品与农产品商标,培育百家品牌优势企业”修改为:“大力扶持企业走品牌之路,鼓励企业争创优秀品牌,重点培育一批特色海洋优势产业、海洋产品与农产品商标,培育百家品牌优势企业”。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