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流转管理办法和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 2021〕 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流转管理办法》和《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在我市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杠杆作用,激发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市场活力,规范和指导我市节余指标流转市场行为,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并按规定流程验收合格后,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非农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流转,是指各县(市、区)通过实施挂钩项目后获得的节余指标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市级流转信息平台,实现节余指标跨县(市、区)域有偿转让、受让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在内江市域范围内实施并取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节余指标进行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节余指标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满足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乡镇、县域、市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发展用地。
第五条节余指标流转转让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受让主体为市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建立市级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平台,滚动发布流转申请、指标交割、结果公示等信息;负责全市节余指标流转统一管理,对节余指标流转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节余指标成本测算,综合供需状况、资源补偿以及后期管护等因素定期编制并审定发布节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
第七条节余指标流转应遵循“统筹、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根据市级流转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节余指标流转信息,转让、受让双方自主协商流转价格、流转面积等流转事宜。
第八条已获得《验收证书》项目的节余指标可以申请进入市级流转信息平台进行流转。
第九条转让、受让双方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送节余指标流转申请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规程纳入市级流转信息平台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库,并同步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节余指标流转信息。
第十条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市级流转信息平台发布的流转信息,协商确定节余指标流转价格,并按规定签订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协议。流转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全市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流转协议签订后,转让、受让双方应共同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交备案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流转指标转让主体、受让主体、面积、价格等情况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流转协议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后,组织转让、受让双方进行节余指标交割。指标交割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向自然资源厅提出节余指标流转备案申请,完成省级节余指标流转台账变更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建立节余指标流转台账,内容应包括指标来源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准文号、节余指标证书编号、流转时间、流转面积、成交价格、流转指标对应的复垦耕地地类及质量等级等信息。
第十四条转让方可以将同一项目的节余指标进行分割流转,受让方不得将节余指标进行二次流转。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受让节余指标原则上在市域内进行流转受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域内受让节余指标的,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且受让节余指标总量不低于30%为市域内流转指标。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使用节余指标实施土地征收前,应按报件要求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复垦地类和耕地质量等别等情况,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十七条转让、受让双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监管。对于不履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各县(市、区)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建立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统筹奖励机制,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并按规定流程验收合格后,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非农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流转,是指各县(市、区)通过实施挂钩项目后获得的节余指标通过市级流转信息平台,实现节余指标跨县(市、区)域统筹或有偿使用和转让、受让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范围内,通过挂钩项目实施并获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的节余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统筹是指将各县(市、区)通过实施挂钩项目获取的节余指标保留15%,由市级有偿统筹,主要用于市本级支持全市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实施和市本级重点产业项目发展用地。
第五条节余指标统筹主体为市政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节余指标统筹与有偿使用办法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与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统筹的节余指标在使用前保持原有状态,市级统筹指标规模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项目核定,各县(市、区)不得擅自使用,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统筹节余指标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市本级项目使用统筹节余指标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用地需求制定统筹节余指标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节余指标的来源、使用面积、价格、资金拨付方式及需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节余指标流转协议,完成指标交割后使用。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依据节余指标产出成本、近期成交价格,结合全市指导价综合测算出统筹节余指标流转价格,市财政局应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使用方案做好资金预算。
第十条各县(市、区)剩余的节余指标不足以满足辖区内项目时,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使用统筹节余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使用;也可向本市内其它县(市、区)提出节余指标流转诉求,由市级统筹,按照《内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受让节余指标原则上在市域内进行流转受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域内受让节余指标的,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且受让节余指标总量不低于30%为市域内流转指标。
第十二条统筹节余指标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各县(市、区)项目验收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统筹节余指标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等规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推进实施及统筹项目节余指标建立奖励机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各县(市、区)获取节余指标规模和向市级流转统筹节余指标数量进行考核,并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政府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金应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挂钩项目编制、立项和实施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当年度各县(市、区)实施挂钩项目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将当年度各县(市、区)推进挂钩项目的情况与次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等计划指标的下达相挂钩。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节余指标使用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