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办理细则》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6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青岛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办理细则
为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管理和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1〕100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
(二)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等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及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按规定将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规定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程序、收益管理、评价激励、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现金奖励发放办法。事业单位应明确现金奖励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工作流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时限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制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内部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事业单位应按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及相关收入分配等情况。
三、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现金奖励进行管理。
(一)登记办理方式。市南区、西海岸新区以及蓝谷核心区承接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上述三区的办事对象可直接联系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其他区市的技术合同在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信息见附件)。
(二)登记所需材料。1.办理普通合同登记需提交:已生效合同的中文书面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技术合同点受理回执单、卖方信息注册表(仅首次登记);2.办理涉外技术合同登记需提交:中外文合同一式三份(必须有一份合同原件,无中文原件的要有翻译公司翻译中文合同,并出具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商务局审批)、卖方信息注册表(仅首次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说明。
四、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所需额度额外核增并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管理。
(一)申报。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现金奖励所需额度与年度工资总额同步申报,申报时应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发放人员及标准、拟申请的绩效工资额度以及政策依据、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提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上年度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需一并报告上年度实施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尚未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或材料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事业单位,相关绩效工资额度不予核定。
(二)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提报的申请材料统一进行审核把关,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包含现金奖励绩效工资额度在内的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初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对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书面申请中应包括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明确意见、审核把关情况、拟申请额度情况以及对上年度额度使用和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内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现金奖励额度核定相关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时,一并对主管部门提出的现金奖励额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以书面或电子签章形式予以批复。现金奖励所需额度与年度工资总额同步核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不累加或追溯往年情况,核定后当年有效。确因机构、人员或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等需调整的,可按以上核定程序核增(减)年度工资总额。
(四)实施。事业单位在批复的现金奖励额度内,依据分配办法组织实施,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额度使用情况。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信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