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杭房改办〔200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办发 [2003]6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多渠道解决经济、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公房计租时,可享受租金减免。具体减免额度为;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面积(人口数× 8 平方米使用面积 / 人)内减免至廉租租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6 元)超过部分面积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租金减免手续按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手续办理。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