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科〔202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科成〔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舟山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舟工作力度,推动舟山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3日
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舟山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引进外籍人才来舟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舟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工作办法旨在帮助外籍人才在出入境和工作中提供便利措施,放宽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办理条件,制度化实现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最大化。对拟长期在舟山市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许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的外籍人才。

(一)入选国家相关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五)优秀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

第四条  已在长三角地区取得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第五条  在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国家、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外籍人才。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国500强企业(近五年被美国《财富》 杂志评选为500家最大的中国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工信部发布)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外籍人才。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入选国家、浙江省外国专家项目和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

第九条  40岁以下,世界排名前500名(参考《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U.S.News《全球最佳大学排行榜》)的知名大学博士毕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领域相匹配的外籍人才。

第十条  在舟山投资创业的外籍人才(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美元或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投资额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且该外籍人才个人持股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领衔或主要参与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入选“舟创未来”海纳计划或在中国舟山全球海洋经济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奖的外籍人才。

第十二条  具有绿色石化、能源贸易消费结算、海洋渔业、船舶海工、海洋电子信息、航空、海事服务、清洁能源与装备等产业领域的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经比照认定为高级职称的外籍人才。

第十三条  在舟山工作期间取得的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并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才(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舟山市统计局或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市属和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请,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第十六条  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办理政策

第十八条  认定标准第四条的外籍人才,与上一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关系后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未注销或已注销并换发为不超过30日的人道类停留证件的,由长三角地区跨行政区域进入舟山市工作,在换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免予提交外国高端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工作资历证明(从事岗位、职业不同的除外)、学历学位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采用个人承诺制,经审核直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及对应时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认定标准第五、六、七、八、九条的外籍人才,信用良好的,经审核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比照外国高端人才(A类)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及对应时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二十条  认定标准第十、十一条的外籍人才,信用良好的,经审核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不作学历、年龄和工作经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认定标准第十二、十三条的外籍人才,信用良好的,经审核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工作年龄最高放宽至70周岁,不作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且信用良好的,第三次申请时可按规定申办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二十三条  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可由用人单位联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转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并优先上报在华永久居留申请。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注册并登录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fuwu.most.gov.cn/lhgzweb)或“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扫描附件,提交成功后电话通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部门。外国高端人才(A类)受理及认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验核,全程在线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核。市外国专家局对外籍人才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国高端人才(A类)流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将根据舟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2- 30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舟山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引进外籍人才来舟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舟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32号)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1〕10号)制定。其中,《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第二大点“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第八小点“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明确“对拟长期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许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外籍人才认定工作办法(试行)》内容分六章,主要明确在舟工作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和办理政策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该认定工作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第二章认定标准。主要是明确可以享受便利措施的外籍人才的范围,从第三条到第十四条,共计12条。

第三章申请条件。主要是明确外籍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办理政策。主要是明确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可以享受的对应便利政策。

第五章办理程序。主要是明确网上申报方式、审核时限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对拟长期在舟山市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工作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六、文件术语

无。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范鲁腾

联系方式:0580-2281520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