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 “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解读《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1年联合印发的《
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234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今年,市统计局未公布“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影响涉及“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需要发文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
二、制定依据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
三、内容解读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吕春玲
联系方式:0574-89298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