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农发〔2018〕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委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附件:
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
为有效利用农业生产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促进农业优新技术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我市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范围
以种植业(种业)为主要产业,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市农业生产主体。
二、遴选条件
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应热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勇于创新,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生产基地管理较规范,无违法违纪生产经营行为,且连续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主体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或农业专业合作社,能积极配合推广部门做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自愿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致富。
2.生产基地面积达到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要求,具有适度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具备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蔬菜基地或科技示范基地或科研院所基地。
三、资金补助
补助承担主体的资金额度按项目单位面积划定上限。农作物优良品种及栽培技术展示示范每亩补助上限为:水稻600元,玉米1000元,蔬菜瓜果15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资料购置、农事操作管理、田间调查记载等环节,同一项目内容不得享受重复补助。
四、遴选程序
拟定初选推荐名单—邀请相关专家评审—进入党组会议审核(3万元以上项目)—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其它事项
若相关项目有省、市文件具体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执行。
《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3- 09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舟农发〔2018〕20号)文件解读如下:
本文件主要是为有效利用农业生产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促进农业优新技术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我市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而制定。
文件规定管理范围,即以种植业(种业)为主要产业,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市农业生产主体。
文件规定管理遴选条件,即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应热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勇于创新,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生产基地管理较规范,无违法违纪生产经营行为,且连续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生产主体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或农业专业合作社,能积极配合推广部门做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自愿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致富。2.生产基地面积达到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要求,具有适度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具备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蔬菜基地或科技示范基地或科研院所基地。
文件规定了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承担主体的资金额度按项目单位面积划定上限。农作物优良品种及栽培技术展示示范每亩补助上限为:水稻600元,玉米1000元,蔬菜瓜果15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资料购置、农事操作管理、田间调查记载等环节,同一项目内容不得享受重复补助。
文件规定了遴选程序,拟定初选推荐名单—邀请相关专家评审—进入党组会议审核(3万元以上项目)—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