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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0〕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许可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告知承诺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申请,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涉企经营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市级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下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一)无需现场核查的;

(二)需现场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

第五条 舟山市“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务服务协调,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告知承诺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由许可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或者单设的服务窗口等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

(六)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充分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承诺书,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由许可机关根据许可事项予以确定,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公示。

许可机关应当从严控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或者一般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管机关”)应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时间由各监管机关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承诺约定时间、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限期提交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监管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法定条件实际营业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实践中发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较大潜在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从目录库中移除并同步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8- 0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为什么要制定《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规范舟山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运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政府管理运行成本和企业商务成本,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明确“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条规定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告知承诺的含义和条件;二是规定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三是规定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

(一)关于告知承诺的含义和条件,主要从定义、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告知承诺文书等三方面予以明确。

1.关于定义,主要涉及第二条。规定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2.关于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主要涉及第四条。规定两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一是无需现场核查的;二是需现场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

3.关于告知承诺文书,主要涉及第六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或单设的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或者下载。

(二)关于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主要从告知、承诺、材料提交规则和审批决定等四方面予以明确。

1.关于行政机关的告知,主要涉及第七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等。

2.关于申请人的承诺,主要涉及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就充分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3.关于材料提交规则,主要涉及第九条。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原则上以申请表和承诺书为基础。涉及人员要求、设备、资金、制度文件等材料,可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免于提交;涉及经营场所、格式合同、历史业绩等材料,可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补交。明确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申事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主动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4.关于审批决定,主要涉及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关于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主要从事中事后监管、退出机制和信用约束等三方面予以明确。

1.关于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涉及第十二条。规定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机关应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时间由各行政机关结合具体事项确定。明确监管频次应当根据许可所涉事项的风险程度予以设定,高风险事项实施100%检查,中低风险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随机检查。

2.关于退出机制,主要涉及第十三条。规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承诺约定时间、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限期提交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法定条件实际营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关于信用约束,主要涉及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异常、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明确行政机关在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告知承诺制审批有以下特点:

(一)明晰了标准与责任。告知承诺审批以“告知书”形式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标准,以及申请人违反承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推动政府履职清晰化,企业个人行为自律化,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履责的转变。

(二)简化了审批服务流程。告知承诺审批的审查方式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倒逼审批流程再造,推动审批服务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透明”,实现了证照立等可取。

(三)强化了诚信监管。告知承诺审批将信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托信用核验、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机制,实现了“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詹琼

联系电话:0580-8111875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