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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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社会保障遗留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企业改革的决定》(嘉政〔1997〕4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200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筹措,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遗留问题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市财政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二)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变现净收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转让的国有净资产收入;
(四)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股权转让净收入;
(五)其他经批准划入的资金。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包括破产、解体、撤销、股份制改造等)中,其资产变现不能全额用于解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弥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基准日前在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安置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金);
(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支付职工“双缴双保”费用;
(三)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前退休(职)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应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四)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费的职工遗属、精简职工费用;
(五)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基准日前工伤人员的旧病复发医疗费用;
(六)事业单位改制中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资金;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各项补贴资金;
(八)其他经批准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时,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书面申请应附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二)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企(事)业单位改制事项;
(三)经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审定的列入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和劳模补贴清册;
(四)经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审核的企业职工分流方案,以及经其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提取清册;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改制程序及资产处置程序实施改制。所有资产应全额纳入改制资产并不得隐匿。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对列入社会化管理人员所需的资金,直接拨入市劳动保障局或市民政局相应的资金专户;对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直接拨入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直接发放的职工分流资金,直接拨入该企(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控制使用。
第八条 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职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专项核算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资金,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符合规定用途。对处置资产变现收入和财政拨入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分别核算,设立“财政补贴收入”、“职工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支出”科目,明细核算财政拨入资金及使用。
第九条 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资产变现收入、市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由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企(事)业单位虚报冒领专项资金行为的,除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外,同时明确:
(一)主管部门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或提高资金补偿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收回资金;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三)因市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导致专项资金扩大使用范围,或导致专项资金流失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