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衢土资〔2013〕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土资〔2018〕1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自然资规〔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自然资规〔2023〕6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各有关土地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预防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自土地估价机构监督管理方式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地价评估与评估结果审查备案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土地评估已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按授意高估低评搞虚假评估;少数机构为了获取项目,相互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或按委托方要求随意确定评估价格,搞恶性竞争;国土资源部门及估价师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监管手段单一,力度不大,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地价是土地资产管理的核心之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土地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督促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公告后,方可从事相应执业范围的土地估价业务,从业人员应取得土地估价师等从业资格证书。禁止无资质、无注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否则所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无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2、加强行业监管。凡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机关彻底脱钩,独立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等从业人员,在土地估价工作中应委托方不当要求高估低评及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土地估价报告、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或按委托方要求随意确定评估价格、向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禁止其本区域范围内市场准入、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审核备案、土地估价结果不予采用等处罚措施。同时,可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处罚建议书,视情节轻重,提请给予通报、警告、降低执业范围、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估价师从业资格等处罚建议。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评估机构,应提请工商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查实严重违规的土地估价师,提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组织会员单位签订土地估价行业公约,使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和诚信行为的惩戒有章可循。探索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资信评定制度,建立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4、推进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职业道德建设,促成良好的机构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形成健康有序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土地估价机构应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依法依规合理收取评估费用,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禁止恶性压价竞争。土地评估从业人员要遵守《执业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恪守职业操守。
三、加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
1、严格执行报告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土地估价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职能,明确职能处室,配备相关人员,建立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为及估价中介机构的监管。
2、完善地价集体会审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凡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补交出让金、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价格的确定,必须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地价的科学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后予以备案,作为办理土地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地价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为,保证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和地价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严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地价决策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通过参与土地估价行为获取不法收入。
3、执行报告电子化备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备案的报告,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tdgj.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没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属无效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2012年7月1日后完成的报告要补录进备案系统。
4、探索实行地价评估结果失实和违规评估惩戒制度。加强土地估价报告审查备案,促进评估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和评估结果准确性、科学性。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土地估价报告审查备案未通过的,或者同一估价项目二次审查未通过的,以及在提供中介服务中有其它失信、失实、失真行为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内在本市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下一年度不予准入备案。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