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市场方式解决江滨等区块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5〕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用市场方式解决江滨等区块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用市场方式解决江滨等区块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江滨区块、新建村和古城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后安置的步伐,切实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适用对象
(一)凡是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在丽华、江滨、新建、古城公寓的安置对象,均可选择本办法安置。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安置对象应在申请获批准后的一年内,在市区范围内(包含南北城及联城区块)购买商住出让地块新建商品房或可转让的二手房(含储藏室、车库等)可以选择本办法。
二、实施主体
市征收办牵头统筹研究和解释本办法相关的政策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莲都区征收办具体办理相关审批及结算事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莲都区征收办负责与安置对象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相关款项。
三、安置结算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方式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协议约定安置地块的房屋(住宅)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对象应承担的结算价格之差,结合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结算补偿金额,由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行购买住宅,征收部门在补偿款金额范围内,代安置对象支付购买房款,补偿金额多余部分由政府结算后支付给安置对象,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与房产出售或出让方自行结算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市、区征收部门向社会公示经批准各安置小区的安置价格和规模。
(二)被征收人和安置对象选择本办法安置的,应向莲都区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莲都区征收办根据申请对安置对象的家庭人口、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准,并重新签订安置协议。
(四)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该房屋所在楼盘应具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安置对象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备案后该房不得在一级市场销售;安置对象凭经备案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到莲都区征收办办理结算。
(五)选择购买可交易的二手房的,安置对象与出让人签订购房协议后,莲都区征收办可凭购房协议支付给出让人不高于安置款总额20%的保证金,在二手房过户后,方可办理结算。
四、其它规定
(一)安置对象在安置面积范围内可同时选择原安置方式和本安置方式。但在选择本安置方式后,剩余安置面积不足40㎡的,视为只选择按本办法进行货币结算,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选择本安置方式安置的,以莲都区征收办付款时间为截止时点,根据已安置面积的比例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安置对象与莲都区征收办结算完毕后,征收人结算安置的安置义务即履行完毕,不再承担其它关联义务。
五、本办法所公布的结算价格,根据实施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另行公布。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