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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转升〔2019〕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3-2019-0006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绿色制造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

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绿色制造发展水平,特设立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绩效,保持机构调整后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经费的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以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经费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列入相关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示范;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相关项目;落后产能退出、低效设备(生产线)淘汰改造、“低散乱”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绿色制造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经费分配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经费分配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根据各区县(市)下列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分配资金:

1.绿色化改造因素。根据各地年度开展工业节水、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数量及规模,确定标准进行分配。

2.淘汰落后因素。根据各地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数量、腾出用能空间、特色工作开展等因素,确定标准进行分配。

3.“低散乱”整治提升因素。根据各地年度“低散乱”整治提升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整治提升“低散乱”企业(作坊)数量、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标准进行分配。

4.其他因素。各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进行分配。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经费分配额为:

其中:Bi---第i项工作因素的资金总额

Qi---某地第i项工作因素占全市的权重

Pi---某地第i项工作考评系数

(二)项目法

1.绿色制造示范。对各地区上年度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的企业按照50万元/个、2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各地区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按照每个产品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产品不超过5个。

2.节水型企业。对各地区上年度列入市级计划且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各地区上年度列入市级计划且通过验收的自愿清洁生产项目,按照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八条  除市级统筹开展的专项行动外,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专项经费分配及使用要求

第九条  专项经费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规模以及各区县(市)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成效、对各区县(市)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以及对上年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县(市)。

各区县(市)经信局会同属地财政局需根据本细则第六条所确定的补助范围,确定因素法下达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并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对未制定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级财政将于次年核减下达的因素法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由市经信局对上年度各地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和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条  专项经费拨付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经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并督促其按规定使用管理。若相关补助资金已由县级财政垫付,在补全差额部分后,可将其余资金统筹用于当地其他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经费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经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或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三年内专项经费申请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

2.企业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绩效报告工作,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建立专项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甬经信节能〔2016〕61号)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