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9〕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新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
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更加有效的引才聚才制度,促进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8〕122号)和《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条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装备修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条 市属、县(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设置和使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在有装备修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的单位少量设置。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六条市属及各县(区)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新引进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人才,所在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对应特设岗位。市属及各县(区)属事业单位新申报当选新区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类人才以及承担重点项目、“三重”项目和市县长项目等建设任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任职条件,所在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对应特设岗位。县(区)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特设岗位。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七条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和拟聘人员,填写《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对拟设置的特设岗位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申报。
(二)市属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各县(区)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的,需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
(三)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每年特设岗位聘用情况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备案。
第八条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承担重点项目、“三重”项目和市县长项目等建设任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拟申请特设岗位的,应在项目一线服务至少满3年。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协议,对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开展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转聘续聘、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特设岗位聘期届满后,所在单位有空缺常设岗位的,特设岗位人员可转聘为该常设岗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用和管理;所在单位无空缺常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不得转聘为常设岗位。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聘期内解聘或转聘的,单位应填写《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备案表》,在一个月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该岗位。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聘期届满后,按常设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推动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
2.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备案表
《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8- 28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国家和省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中均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为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打开“绿色通道”。但操作层面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对特设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这项制度难以真正落地。
2018年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
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8〕122号),允许在事业单位设置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并明确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我们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3、《
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8〕122号);
4、《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特设岗位的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必须高于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或在编在岗人员符合C类以上人才以及承担重点项目、“三重”项目和市县长项目等建设任务时,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的,才能申请设置。二是数量控制。专技特设岗位按同类专技岗位5%的比例控制数量,工勤技能特设岗位在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少量设置,均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设置和使用。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般为一个聘期,最多延长一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明确特设岗位适用范围。《办法》采取“两个兼顾”,拓展特设岗位适用范围。一是兼顾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允许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二是兼顾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明确条件和等级。为体现特设岗位的特殊性,《办法》按事业单位规格规定了最低设岗等级,市、县级一般设在专技七级或工勤二级以上;县(区)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到专技八级。各等级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4、明确设置管理要求。特设岗位的核准设置实行分级负责,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由省里统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后,引进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方式聘用,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建立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或聘用期间出现常设岗位空缺的,单位应及时核销特设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无空缺常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不得转聘为常设岗位。原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聘用期满后按常设岗位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执行时间起始为发文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丰波
联系方式:228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