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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6〕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的通知(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建设节约型机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统一招租
  (一)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含联营,下同)用于出租,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确定底价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公开招租。由产权单位委托房产占有或使用单位与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事先报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并对出租房产实施管理。
  (二)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其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对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一律由出租单位收回;对原合同租赁期限过长、租金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出租单位按法律程序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产。房产收回后需继续出租的,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统一招租。
  二、优化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现有出租房产
  (一)对不符合办公要求已出租的零星房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联席会议批准,由出租单位按法律程序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终止合同实施拍卖的零星房产,其终止合同所需违约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三、严格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租入房产审批制度
  因新增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先从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因工作需要确需租入房产的,必须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  批。
  五、加强对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的收入(支出)管理
  (一)房租收入必须执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房租收入,必须按合同签订的租金收入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出租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维修费用支出,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税金等费用在相应租金收入中列支。
  (三)严格房产租金支付的预算管理。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租入的房产,根据审批同意租入的房产面积按实安排预算;超面积部分不予安排。
  六、严肃纪律
  市本级各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房产出租(租入)的管理,凡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以及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将房产用于出租、房租收入未纳入预算、房租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违规私设“小金库”或以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部门收缴全部出租所得,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房产出租(租入)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制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