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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孕症患者诊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孕症患者诊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你院《关于不孕不育病人医保列支的请示》(浙医妇院〔2010〕2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研究,对不孕症患者的诊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问题函复如下:

具有不孕症临床表现的患者,有临床证据提示其不孕症由生殖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引起的,用于诊断的费用,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诊为生殖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其诊疗费用,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他不孕症的诊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诊疗常规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要求,规范诊断,合理诊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