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等6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嘉建〔201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地税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社发局、财政局、经发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两房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房并轨的重要意义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租赁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住房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改善城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统一建设筹集
㈠整合存量房源。已经分配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同时,将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统一实施。
㈡科学制定计划。各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房源建设筹集计划。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主房源。
㈢严格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已装修的廉租住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装修标准可不做调整。
三、统筹分配管理
㈠明确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各部门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合理调整确定收入标准、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㈡完善申请审核。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实行统一受理。要健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制度和授权审核制度。要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即坚持街道(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民政牵头工商、公安车管、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收入审核,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牵头住房状况审核、辖区住房主管部门公示并予以保障等审批程序。同时,加强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
㈢实行梯度保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机制。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首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中,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四、统筹运营管理
㈠加强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2014年起,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等级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新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全部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保障对象交纳租金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其中,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对新入住的与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设定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㈡加强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各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加强退出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档次。根据年审结果,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停止租金减免;对享受租赁补贴到市场承租住房的,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对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统筹政策支持
㈠统筹资金使用。原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筹集的资金调整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含购改租)和租赁补贴。原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并优先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两房并轨运行后,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区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标准提取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再统一上缴市财政,留在各区用于住房保障;市财政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以及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标准提取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补助给各区。
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市、区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㈡落实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规费和税收减免政策。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场房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收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㈢规范租金管理。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六、加强组织推动
㈠加大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2014年度全省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应高度重视并将并轨运行工作列入当地住房保障年度工作内容,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对截至2013年底三区在建或已建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房源以及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在保家庭的后续管理问题,一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㈡注重宣传引导。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㈢确保信息公开。要切实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政策、申请审核、房源供应、租金调整、分配程序、补贴发放及退出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 兴 市 民 政 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 兴 市 物 价 局 嘉 兴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年12月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