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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工作的若干意见》(舟组通〔2021〕7号)精神,特制定《舟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博士后工作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工作的若干意见》(舟组通〔2021〕7号)精神,现就我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建立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用人单位,出站后首次在舟工作的博士后,第三方人才中介机构。

二、补助政策

(一)建站补助

1、经批准新设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升级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上述政策须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后予以兑现发放。

(二)招收补助

1、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两年内给予设站单位每人每年20万元补助,共计40万元,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次年一次性补助。

2、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两年内给予设站单位每人每年5万元补助,共计10万元,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次年一次性补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满2年中途退站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

(三)安家补贴

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我市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 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我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才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安家补贴(在舟工作如未满5年,则按比例退回安家补贴)。本项政策兑现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时受理经办。申请安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博士后安家补贴申请表;

2、博士后进出站证明;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引才奖励

第三方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博士进我市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每成功引进一人给予3万元引才奖励。第三方中介机构申请引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

2、中介机构与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协议或服务协议;

3、博士后设站单位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发票。

三、补助程序

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助、招收补助和中介机构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总体安排工作,每年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和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补助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并公布当年补助名单和金额。

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助、招收补助和中介机构引才奖励所需经费由市人才经费承担;博士后安家补贴由市、县(区)两级分别承担。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未享受补助的按新标准享受,已享受部分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

附件: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博士后安家补贴申请表





《舟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0- 08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一、政策背景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以“建机制、搭平台、强服务”为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努力搭建沟通平台、积极提供各项人才服务等举措,吸引博士后人才来浙创业创新。今年,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 号),进一步提高了博士后的补助标准,促进博士后工作平台高质量发展。

近几年,为加强我市博士后工作,我市不断提高博士后补助标准,在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工作的若干意见》(舟组通〔2021〕7号)中,进一步提高了博士后资助标准,建站补助由原来的30万提高到50万,全职博士后年补助标准从15万提高到20万,博士后安家补助从10万提高到了20万,新设引才机构博士后引才奖励3万元/人。因此,亟需配套出台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以便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等内容,化解廉政风险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博士后工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 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工作的若干意见》(舟组通〔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补助对象。《细则》明确补助对象为建立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用人单位,出站后首次在舟工作的博士后,第三方人才中介机构。

2、明确补助政策。一是建站补助。经批准新设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50万元补助;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升级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50万元补助。同时,《细则》指出上述政策须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后予以兑现发放。二是招收补助。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两年内给予设站单位每人每年20万元补助,共计40万元,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次年一次性补助;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两年内给予设站单位每人每年5万元补助,共计10万元,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次年一次性补助。《细则》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满2年中途退站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三是安家补贴。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我市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 2年(不少于 23 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我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才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安家补贴(在舟工作如未满5年,则按比例退回安家补贴)。四是引才奖励。第三方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博士进我市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并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进站备案的,每成功引进一人给予3万元引才奖励。

3、明确补助程序。《细则》明确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助、招收补助和中介机构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市人社局根据总体安排工作,每年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和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补助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人社局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并公布当年补助名单和金额。

本细则发布前未享受补助的按新标准享受,已享受部分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执行时间起始为印发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解读人:吴培新、王久如

联系方式:0580-2281527,0580-2282757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