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价服〔2008〕3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和《浙江省物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在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20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浙价房〔1999〕7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会、协会、职工工技协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9〕442号)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8-10-14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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