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3号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9〕3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统一监管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稳步将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二)实施范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集中统一监管方式
针对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分类实施。
(一)脱钩划转。市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不再持有所办企业股权,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原主办单位和接收企业要协商做好整体移交接收工作,落实好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统一管理,由接收企业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业绩考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
(二)部分保留。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同时,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在企业章程中按照相关规定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以及股东各自具体职责,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管办法,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理顺产权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四)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三、集中统一监管时间步骤
(一)自查清理。2021年2月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自查清理,摸清所办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据本单位职能和所办企业情况,逐户明确对所办企业实施脱钩划转、部分保留、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等改革措施及理由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审定方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各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和分批实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审。
(三)有序实施。分类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按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协调实施。
四、集中统一监管政策措施
(一)完善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推动企业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妥善安置人员。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施策,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人员进行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三)落实配套政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宜宾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涉及的改制费用、法律法规、职工安置、企业注销、税收优惠、土地处置、职工帮扶等相关方面工作给予具体指导,明确执行政策依据,各司其责,协同合作,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建立。
五、集中统一监管组织保障
(一)建立管理协调机制。成立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作。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部门(单位)实际,逐户确定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方式,组织推进改革工作。
(二)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审计部门以及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审计、纪律监察等监督力量,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强化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工作推动机制。各市级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确保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与现行管理体制有机衔接、平稳过渡。企业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协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原则上清理解决后再移交。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文化、教育等相关类别企业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