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0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4〕204号
)规定,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 ( 国税发[2003]139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9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2〕101号
)第二条第二、三款同时废止。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区县局审批,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第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