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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3〕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规范“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命名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指通过交流、展示、传习、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场所和空间。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区域性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等形态。

第三条  凡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传承保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均可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四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扎根于丽水市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已列入丽水市级,或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保护单位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不少于20人。

5、在不违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传授人)完整传授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培养后继人才。

6、有该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有一定规模的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固定场所开展传承活动,面积一般在50-100平方米。

7、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积极参与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近一年内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5次,并在市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8、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基地传承活动,当地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该传承单位的传习等相关活动予以支持,措施有力。

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3、年度传承工作计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4、传承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五分钟的申报录像资料(DVD格式);

5、传承人和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6、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7、传承基地的经费来源证明;

8、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传承单位和团体可先向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推荐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隶属于市本级的传承单位,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论证,提出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议名单。由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公示期满,对申报传承基地的单位或团体无异议的,由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命名公布,并授牌匾。已经被省文化厅认定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承教学基地)的,自动被认定为市级传承基地。

第十条  命名为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履行传承发展该项目的职责和义务:

1、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完整传授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培养后继有人;

2、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要求有活动计划,每年开展保护传承、展示展演活动不少于5次,活动计划与资料上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定期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积极配合文化部门的相关检查与考核;

4、建有规范和完备的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传承情况等的文化艺术档案。

5、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的动态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一次。已命名的传承基地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要求,实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传承基地,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称号,并予以公布;被撤销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展示、展演、评比等活动,对传承基地的保护传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将考核情况综合评比,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上述奖金要用于传承基地的授徒传艺、教育培训和示范展示等保护传承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