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市监发〔2023〕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综合许可证提交材料表
事项名称
材料序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零售许可证 |
器械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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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 |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
零售连锁企业 |
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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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申请表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包含委托他人代办的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日期) |
2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文件 |
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文件 |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 |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个人任职文件(或技术人员聘书)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3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
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以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除企业质量负责人外,其他已提供相应职称证明的可不提供)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 |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
4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的 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 (已提供相应学历证明的可不提供)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 (如已提供相应学历证明可不提供) |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5 |
告知承诺书 (非必要) |
仓库贮存平面图和场所使用证明(非必要) |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者评审材料(含基本情况,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布局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和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非必要) |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期限)。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如已提供相应职称证明可不提供) |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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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连锁食品经营者评审材料(含基本情况,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布局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和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非必要) |
告知承诺书 (非必要) |
仓库场所使用证明(①:提供《房屋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②:如无法提供材料①,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等)出具的所有权及房屋用途证明。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所有权及房屋用途证明;③:非企业自有房屋,提供材料①或材料②的同时,需另提供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 |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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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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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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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 |
仓库场所使用证明(①:提供《房屋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②:如无法提供材料①,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等)出具的所有权及房屋用途证明。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所有权及房屋用途证明;③:非企业自有房屋,提供材料①或材料②的同时,需另提供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 |
告知承诺书(非必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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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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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同种材料只提交一份,根据市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舟市监发〔2020〕33号)、“证照分离”改革等文件,企业自行承诺满足条件或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内部核查确认的申请材料可免于提交,已取消的材料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