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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农〔2014〕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已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14〕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五)以转让方式流转,没有事先向发包方提出并通过转让申请的;

(六)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

(七)土地利用规划与现状不一致,即已规划为农村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约—结算交割—出具凭证—备案登记”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  自愿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转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

(四)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并向转出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出方。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以报刊的首次信息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或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未达到转出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

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专用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结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价款结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试行)由台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