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3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第四条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46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4]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生产企业外购产品
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须严格贯彻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分开做帐的原则。同时,在办理免抵退税时,按照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外购货物的顺序,逐笔准确录入有关数据,确保在申报系统生成的免抵退税明细申请表中,能够分组分别反映出上述三类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对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应在免抵退税明细申请表备注栏分别加注视同自产或外购货物的拼音字头即“stzc”、“wg”字样。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否则,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第一条规定,对出口的外购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试点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免抵退税申请,密切注意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之间、外购货物之间类别跨度差异,掌握其外购货物货源渠道和出口方向。遇试点生产企业扩大原有收购范围收购并出口货物、收购货物出口量突增、收购或出口价格异常变化等等情况,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65号
)规定进行函调。回函无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按规定审批并办理免抵退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所属列名试点生产企业外购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逐户分析外购货物出口的特点和变化情况,总结试点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规律,以及税务管理工作经验,挖掘试点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管理此项工作遇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连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明细表》(见附件)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分别于每年的7月6日、次年的1月6日以前通过市局FTP 服务器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FTP服务器/进出口税处/
出口退税调查/外购货物免抵退税总结。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明细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