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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0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