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负责。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