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修改)
丽政办发〔2018〕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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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重要性
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体量规模大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丽水”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底数清、情况明、风险隐患清零”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考核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新跨越,为丽水全域推进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创造更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
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体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乡镇(街道)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与“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的大融合。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物业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因地制宜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台州“旅馆式”管理和我市龙泉开展的“旅馆式”管理试点做法,将流动人口集聚的村居(社区)视作一个旅馆,把每一幢、每一间出租房屋视作旅馆的房间,制订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准入标准,建立日常检查、联合整治、居民自治等管理制度,在村居(社区)设立前台,实行委托式管理,统一负责房屋出租、人员登记,从源头上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要进一步丰富“旅馆式”管理工作内涵,依托互联网,实现网上选房、登记、信息报送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智慧小区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模式出租房屋管理,要支持鼓励代理经营租赁模式,扶持、培育信誉好、责任心强、配合管理的企业、个人,接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较为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四、全面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
客观准确的基础信息是实施科学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始终把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采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滚动排查,全面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地址、租期、用途、现状等基本情况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等人员动态信息,确保信息登记常采常新。要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与优秀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政府行政资源、社会各类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强化居住出租房屋、人员信息与物品、车辆等其他社会信息之间的关联互访、交叉比对和分析研判,及时有效掌握人员流动轨迹和活动情况,提高服务管理效能。要进一步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整改不了是渎职”的工作理念,开展全方位、拉网式风险隐患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倒排时间,落实专班专人予以整治。对隐患整改情况要逐项检查验收,确保百分百化解、整改到位。对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纪律手段,建立完善通报、督办、约谈、查处等问责、追责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五、从严压实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安全责任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房屋出租人要按照规定核对承租人身份证件,合理控制承租人数,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开展用电、用火、用气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宣传,减少消防、治安安全和环境卫生隐患。各地要按照居住出租房屋的硬件条件、安全程度、用途分布,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不同的管理要求,压实管理责任。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内或者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居住出租房屋,要建立严格的刚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管理力量开展巡查整治,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重大事项报告。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六、积极引导网约房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大势,推动互联网和居住出租房屋的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住宿多样化需求。网约房平台公司要对平台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落实实名登记、信息共享、技术监测预警等措施,及时掌握房源、房东、房客信息,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入平台公司经营。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各地要落实网约房平台公司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治理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努力打造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共同体
各地要协同发挥政府属地管理作用和相关企业、个人的主体作用,大力推动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共同体。乡镇(街道)要引导村居(社区)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村居(社区)要按照规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要主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要着力培育中介联盟、房东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内生动力,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化解风险、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要全面推行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促使企业以诚信立身兴业。
八、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组织领导
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经常性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合力。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合法安全的房屋用于出租,引导承租人员择优入住。要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开展有针对性的逃生技能培训,提高全民自防自救互救能力。要把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平安丽水”考评体系,常态化开展全方面、全要素、全流程的实地暗访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履行好工作职责,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7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根据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全市登记在册流动人口43余万人,居住出租房屋22余万间,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达到22余万人,占总数的52.1%。我市居住出租房屋不仅体量规模大,而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2017年丽水民进市委会《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群租乱象整治的建议》提案,就反映了小区居住出租房屋居住人员复杂、出租房乱搭乱隔,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因此,加强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起草背景
(一)理顺管理体制的需要。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如: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租赁出租登记备案。但受制于基层力量配备等问题,该制度执行并不理想。特别是没有将数量更为巨大、情况更为复杂的城郊结合部、农村的出租房屋纳入管理。又如,根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出租登记工作。只要是事实出租的,都要进行出租登记,但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不作审查。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九龙治水”、各行其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要求。群租房是城市化进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安全及管理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由于出租房自身建筑条件的限制,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等情形,同时群租房还存在出租户违规用火用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现象,需要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各方安全责任,特别是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减少风险隐患。
(三)其他地市提供了成功实践的样本。一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加强居住出租管理的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台州市推出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通过在村居(社区)设立“旅馆前台”,制定安全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对于居住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区域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需要上升到政府层面予以部署落实。
(四)新生业态迅猛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城乡旅游服务的升级、个性化消费理念的流行,网约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因入住人员流通快,房东房客互不见面,身份信息无法掌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治安、消防甚至反恐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唯有加以规范和引导,网约房这一新生业态才能行稳致远。
二、有关内容说明
1.关于管理体制。《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明确要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特别是规定乡镇(街道)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该规定符合党的十九大“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精神,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要求。该体制理顺了部门与乡镇(街道)条块关系,明确了职责边界,着力解决乡镇(街道)“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便于更好地主动担当,履职尽责。
2.关于基础信息采集。实践证明,客观准确的基础信息是实施科学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既要抓牢传统手段,发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滚动排查,更要借力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提高智能感知能力。
3.关于风险隐患消除。一方面,各地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另一方面,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彻底清零。对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关于安全责任。《指导意见》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有效落实房屋出租人的主体责任。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作了特别规定。
5.关于网约房管理。《指导意见》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要求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大势,推动互联网和居住出租房屋的融合发展。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指导意见》明确网约房平台公司要承担平台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掌握房源、房东、房客信息,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入平台公司经营。
6.关于责任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要求: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指导意见》要求协同发挥政府属地管理作用和企业、个人的主体作用,明确了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任务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义务,引导行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