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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通过科学经营,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要纳入各级林长的职责范围;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与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七条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划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划定对象。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河流源头: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重要河流两岸: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重要水库周围:库容0.1亿立方米-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四)自然保护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鲁东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六)其他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两个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十条  划定应当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以及年度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划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省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批复后的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第三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第十六条  省级公益林的补进,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的省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对补进的省级公益林签订书面协议。审核材料和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省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省级公益林,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主体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将省级公益林的经营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应当明确省级公益林经营的方向、模式和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及时予以补种,恢复森林植被,继续按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上年度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省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及汇总统计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地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省级公益林划定工作,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对省级公益林的划定管理缺乏规范的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需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按照《森林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政策文件。起草过程中,到泰安市、临沂市等市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市、县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年8月3日-23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4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2022年2月8日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划定、调出补进、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章29条,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要求,将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且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二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范围。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林划定具体范围、标准,规定重要河流源头、重要河流两岸、重要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同时提出了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不重复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相关要求。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办法》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同时加强了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保护,特别规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办法》规定要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严格采伐管理,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五是规范了省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情形。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四)林长制,是指将森林(含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职责落实至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片包保的责任制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
(五)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六)森林经营,是以提高森林质量,建立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修复和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持等多种功能,而开展的一系列贯穿于整个森林生长周期的保护和培育森林的活动。
(七)适度经营,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可以适度发挥其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要以生态功能优先,服从于生态功能。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