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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3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管理,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问题的发生,省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