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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质量奖”与“标准奖”隔年评审。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4个。为强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 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6个。

第四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行业协会代表中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评委会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组织开展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 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2. 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对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 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 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主导或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 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 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十条  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填写《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 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听取候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市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 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获奖奖励

第十九条  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每家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解决。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市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台政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21- 12- 20
一、修订背景

为积极引导更多的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激发企业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创奖的积极性,壮大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企业培育库,特修改形成《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过程

自2021年5月份,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形成初稿。2021年7月9日,发文向各县(市、区)质量奖评审办、市级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1月26日,《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数量。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从“最多不超过2个”调整为“最多不超过6个”,质量奖仍为4个不变。

理由:中国质量奖每二年评一次,质量奖10名,提名奖90名。省政府质量奖每二年评一次,质量奖10名,创新奖10名。杭州市每年评定一次,质量奖3名,提名奖3名,鼓励奖3名。宁波市每二年评一次,质量奖5名,创新奖5名。温州市每年评一次,质量奖5名,创新奖5名。我市原规定质量奖与标准创新贡献奖隔年评一次,质量奖4名,提名奖2名,与各地比较提名奖数量明显偏低。

(二)修改申报对象基本条件设置。取消原办法对申报对象要求“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正常经营5年以上”的限制,调整为“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理由:原办法设置的限制性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三)增设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一是要求进口替代、节能降碳等方面取得成效。二是要求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理由:引导企业向进口替代、节能降碳等方向实施质量提升,符合当前政策要求,该制度可进一步推动申报组织建立和实施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创建及推进质量文化,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等工作。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七章共二十七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上位法依据,明确了奖项的设置、授奖对象以及评奖的依据等。

第二章是组织管理。首先明确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产生模式以及主要职责。其次确定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同时规定在评审环节评审组的组建规则。

第三章是申报条件。规定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对“质量奖”和“标准奖”申报对象作出了相应条件设置。

第四章是评审程序。规定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五章是获奖奖励。规定颁奖主体和奖金金额,并明确经费来源。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规定评审工作人员、参评单位和获奖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是附则。规定了《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主体、明确了新《办法》生效时间和老《办法》废止时间。

五、政策期限

永久有效。



解读机关: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处室:市质量发展处

联系电话:88320983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