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自然资规〔2020〕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3〕1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现就贯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以下简称“7 号文件”)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顺利实施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一)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级出让的矿业权委托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所在地要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条件,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交易成功签订出让合同后,各有关单位应向竞得人移交所有“净矿”出让相关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登记发证。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二、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严格管控矿业权协议出让,除“7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协议出让矿业权。
(三)禁止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协议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材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矿产,上述矿产采矿权禁止协议出让。
(四)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价要根据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就高的原则确定,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矿业权市场竞争出让的平均成交价。协议出让价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明确不设采矿权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2.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六)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 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2. 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3. 原协议方式出让为围垦等工程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四、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为了方便相对人,提高办事效率,赋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七)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 11 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以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上述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与《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省自然资源厅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相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调整形式与职责按照《
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的要求执行。已设矿业权到期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有关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准确把握财政出资项目工作定位,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八)明确项目要求。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不得布置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范围内。项目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九)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录入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项目库,接受监督管理。已设财政出资探矿权到期可以注销探矿权,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地质勘查正常秩序,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勘查行为。
六、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十)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实施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相关领域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修订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同步实施。
(十一)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取消现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制度,合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环节,梳理、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业务流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
七、其他事项
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审定工作统一由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负责。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凡与出让的矿区范围、矿种等参数不一致的,不得提交评审或通过审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发证矿业权出让价格确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64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评估备案规定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202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浙土资厅函〔2016〕571 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 7 号文件一致。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7日
《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27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为贯彻国家改革精神,落实7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我们起草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提出7个方面、11条意见。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人大法复〔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标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要求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条件,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拟定出让范围时,把好联合论证和实地踏勘关口,对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森林保护区、用海禁止限制区域和矿业权重叠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对勘查开采用林、用地、用海、安全范围等的可行性进行联合会商,确保出让后能顺利办理矿业权证,无审批障碍能顺利取得相关许可。补偿处理时,要做好拟定矿业权范围、进场运输道路等的权属调查,做好勘查开采涉及的青苗补偿和土(林)地征占(租用)等一系列政策处理工作,与利益相关人就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保障矿业权人进场施工。
(二)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明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2种情形,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材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此类矿产采矿权禁止协议出让。
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为规范管理,解决协议出让定价机制不健全,同类矿业权协议出让比公开竞争出让的价格低很多的问题,规定矿业权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矿业权市场竞争出让的平均成交价。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浙人大法复〔2017〕2号立法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开采砂石土矿产可以不适用《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根据2号法复精神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砂石土矿产的管理。明确不设采矿权的情形,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采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出让。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除用作砂石土类矿产外的其它矿业权,矿业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新建硐探坑探工程或开拓系统施工需要而开采用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对外销售的;原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为围垦等工程专供配套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对外销售的,矿产品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已批准用地是供地手续齐全,包括完成土地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工程建设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已批准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供地手续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山造田造地项目、场平工程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须设置采矿权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四)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铜、金、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以外的地热、矿泉水等能源、水气矿产和铅、锌、银等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矿种以外的普通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条块石材、石灰石、叶蜡石、石英岩、高岭土、粘土等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登记权限与《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省自然资源厅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相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通知》未涉及矿业权登记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等方案受理、组织评审(论证)和审定工作的权限,矿业权交易权限等要求,主要是上述事项在浙土资发〔2013〕78号、浙土资发〔2016〕36号、浙自然资规〔2019〕12号、浙自然资厅函〔2019〕630号文件中已有规定。
(五)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加强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管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录入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项目库,接受监督管理。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
(六)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取消现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制度,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本《通知》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25家单位和个人55条反馈意见,3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8条未采纳。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
电话:0571-8887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