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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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高等院校人事处,大型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现将《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能力,根据人社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渝府办发〔2016〕1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工程师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认定,以提升急需紧缺工程师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解决企业技术技能难题,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帮助个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融合了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专业竞赛、职称评定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工程师基地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培养培训急需紧缺工程师。工程师基地按工程技术专业分类,主要设在高等院校,采取分期分批分类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 工程师基地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养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养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评价服务。
第五条 工程师基地开展培训活动要体现公益性,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要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形成品牌和规模效益。
第六条 工程师基地根据承担的培养培训任务,组建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评价标准和条件的建议;按规定负责工程师基地培养培训合格人员的中初级职称评定。
第七条 工程师基地可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创新形式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综合素质等专业竞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具有丰富的培训培养经验,取得了扎实突出的培训培养效果。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养、培训、评价任务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训设施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有健全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九条 认定工程师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根据工程师基地建设总体布局,分年度下达建设计划。
(二)申请。根据计划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单位须填写《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申请表》,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家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评估意见。
(四)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根据初审和评估意见,综合评价并确定拟入选基地。
(五)公示。拟入选基地名单应同时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官网进行公示。
(六)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联合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条 获准设立工程师基地的单位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基地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师基地的建设单位要会同有关高校、企业、协会学会等建立多方参与运行的协调联系机制,保障工程师基地顺利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师基地的建设单位,根据承担培训任务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基地的培养培训办法或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审定通过后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经培养培训合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请所在工程师基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定初、中级职称。评定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第十四条 培养培训合格且按要求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符合成人教育规定的可颁发相应高校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基地参加培养培训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师基地应按照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做好培养培训情况建档登记、课程质量评估和综合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师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11月底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分别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相关处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工程师基地在组织开展培养培训工作涉及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师基地建设运行的行业协会学会要在学员组织、课程设计、师资力量、业内评价、专业竞赛等方面给予重要支持。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基地提供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数据库开发等工作。基地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师基地提供支持,委托开展培养培训项目和活动,探索实行补贴制度,对培养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急需紧缺工程师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基地举办的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的竞赛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师人才数据库,将培养培训合格的急需紧缺工程师纳入管理服务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是工程师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工程师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组织工程师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师基地开展培养培训的总体情况、责任目标、活动内容和实施效果等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工程师基地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其命名并摘牌:
(一)评估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不能发挥工程师基地作用的。
(二)借工程师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三)申请设立工程师基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项目资助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徇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师基地所属机构名称、权属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