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函〔2020〕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调整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上一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我市制定了新一轮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房屋用途结合区域等级确定,区域等级范围具体以公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域范围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三、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富阳区、临安区为每户1800元,其他各区为每户21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四、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2020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本区上一轮标准到期之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萧山区、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执行。
五、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2020年4月1日前应发放的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4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x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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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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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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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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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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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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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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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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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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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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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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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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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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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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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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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63
|
85
|
163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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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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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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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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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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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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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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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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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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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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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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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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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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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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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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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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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57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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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
30
|
35
|
5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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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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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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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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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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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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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2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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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2
|
|
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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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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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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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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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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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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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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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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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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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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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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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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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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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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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平方米计算。富阳区、临安区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他各区不低于2200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2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收条例》)等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目前,我市市区现行“两费”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文件执行,该文件于2018年8月21日公布,现已满两年。因此,调整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费”具体标准已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据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现市区一体化融合。在主城区基础上,将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及新设立的钱塘新区纳入调整范围,为市区统筹打好基础。同时,本次调整部分突破了土地等级范围,按照实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相应区域等级,以此为基础进行全市统筹。按照住宅、综合、商业、工业四类房屋用途,将市区原19个区域等级缩减为13个,其中主城区从原来的8个调整为7个,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等区分别纳入到第5-13个区域等级,实现了梯度接轨、有序融合。
(二)稳妥确定“两费”标准。此次调整充分考虑各区财政压力,充分听取和尊重各区意见,并根据上一年度市场租金变化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适度微调,按照住宅、综合、商业、工业四类房屋用途不同,调整后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分别为:13-74元/平方米*月、10-118元/平方米*月、15-269元/平方米*月、10-50元/平方米*月。同时,鉴于近年搬家装运费上涨等因素,此次各区住宅搬迁费标准统一上调300元/户,调整后富阳区、临安区1800元/户,其余各区2100元/户。非住宅搬迁费仍沿用原规定,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三)妥善衔接原有政策。按照《省征收条例》的规定,“两费”具体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现行标准主城区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故本次调整后主城区执行起始时间也将追溯到2020年4月1日。同时,鉴于余杭区和临安区2018年已公布当地标准,且起始执行时间与市级文件不同,因此《通知》对两区的起始执行时间也明确追溯到上一轮标准到期之日,有利于该区做好《通知》与当地原有政策的衔接。萧山区、富阳区此前未公布过具体标准,因此该两区从起始执行时间为文件施行之日。同时,为保障《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拟沿袭原做法,继续明确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也适用调整后的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87244376、1358815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