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9]69号
)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138号
)规定,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