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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国税发〔2007〕1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7-01-26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9]69号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138号规定,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